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官尹庆雷违规执法阻挠当事人上诉:东营市道观
偏袒当事人、恶意阻挠当事人上诉、违规办案的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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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法官尹庆雷在办理我公司(山东省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东营市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东营市道观,存在种种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具体情形反映如下:
一、不FU合起诉条件,违规立案东营市道观。东营鑫建公司与我公司的买卖行为已经结束6年之久,已超过《民法通则》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的规定。
二、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对违法证据给予全部认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东营市道观。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尹庆雷无视证人与鑫建公司系朋友关系(有庭审记录为证),该行为严重违规东营市道观。
2、对于我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不加以说明或分析,而是与鑫建公司合力,不说法律事实,妄加虚构,歪曲事实东营市道观。
3、高原公司向东营区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复函》中明确表示证人证言系证人张建荣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法官却置之不理,还乱加解释东营市道观。
三、严重违反庭审规定(有法院庭审视频录像为证)东营市道观。庭审过程中,尹庆雷使用明显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引导对方证人发言,面对证人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予以全部支持,而对我公司律师提出的质证陈述,或以极其生硬、不耐烦的言辞加以指责,或直接打断我公司律师的陈述,严重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四、出言不逊,恶意阻挠我公司上诉,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中“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裁判严肃性或权威性的言论”之规定东营市道观。2017年9月25日我公司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东营区法院2号审判庭向尹庆雷递交上诉申请材料的时候,尹庆雷大声扬言:“不要上诉了,我做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别说中院,就是上诉到高院、最高院,你们也是输,乖乖交钱吧!”作为一名法官,法律的捍卫者,是谁给了他这样肆意践踏法律的权利?他在为谁代言?他和鑫建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
尹庆雷无视法律东营市道观,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辱法律的威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我公司恳请有关部门对该法官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还公平正义于社会!
巨野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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