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帮忙烧纸:一封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拆决定书
这个案件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滁州帮忙烧纸,以被不起拆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1月15日移交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一次,2012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案件过程:被害人弟弟 因急需用钱通过岳某由岳某作担保向孙某借5000元滁州帮忙烧纸,后因不能及时还钱,孙某多次讨要并让岳某和王某要帐未果,后又找被害人姐姐作担保延缓几日,几日后准备还钱,还钱当天孙某,岳某多次电话催促还钱,随后岳某又打电话却是被害人接的电话,在电话中二人骂了起来,随即孙某,岳某准备在约好的地点等其还钱,岳某在来之前打电话叫王某一同前去并让王某带把刀{弹簧刀}说是准备找在电话中骂他那人的麻烦,当晚孙某在被害人姐姐家的饭店中等待他兄弟二人来还钱,岳某和王某则在屋外路边,见他兄弟二人过来便问谁骂了他,问清楚后岳某便上前打被害人,随后被害人弟弟和王某先后参加其中,后被害人与王某扭打在一起,王某被打倒在地便掏出弹簧刀刺中被害人随后逃离现场,岳某也逃脱,事后两人碰面岳某给王某1000元让王某出去躲避,而被害人于7月26日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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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机关认为滁州帮忙烧纸,孙某为找受害人弟弟 要欠款,纠集岳某,王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打斗致受害人死亡,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琅琊分局认定的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FU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这个案件对于受害及其家庭造成了的伤害{被害人有一女7岁滁州帮忙烧纸,一子2岁}让被害人有一家自案发至今仍处在悲痛的情绪中,如今检察院又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让被害人家庭又蒙上了更大的阴影,为此本人把这个事情公布出来,就是想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事情,本是平民百姓,无权无势,只希望通过法律得到公正的结果,也希望大家能帮忙转载一下让更多的人知道,让凶手不能逍遥法外,也还被害人及其家庭一个公道!
最后在此谢谢大家滁州帮忙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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