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洱源祭奠宠物
(来源:大理人大)
关于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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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完善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的要求,根据大理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安排,州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4日提出《条例(修订草案)》议案,于10月27日经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洱源祭奠宠物。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加条例修订的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条例修订质量,现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一、信函地址: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邮编:671000;信封上请注明“《洱海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洱源祭奠宠物。
二、电子邮件:dlzrdhzw@163.com;
三、电话(传真):0872—2319803 洱源祭奠宠物。
联系人及电话:罗金珠洱源祭奠宠物,
0872-2319803,13988598587洱源祭奠宠物。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条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洱源祭奠宠物。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条 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流、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洱源祭奠宠物。
实施生态补水工程补入洱海的水,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以上标准洱源祭奠宠物。
第六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下关、太和、满江、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2个镇(街道办事处)和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洱源祭奠宠物。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源祭奠宠物。洱海湖区界线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
第七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为洱海湖区以及海西、海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环海东路及其以外的,以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海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洱源祭奠宠物。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以外,海西片区南起阳南溪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北至罗时江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北片区西起罗时江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和老环海路,东至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北起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沿环海东路南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南片区东起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西至阳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按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进行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洱源祭奠宠物。
中国传统村落双廊村南诏风情岛、洱海原住居民村落金梭岛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的管控要求进行保护管理洱源祭奠宠物。
(三)绿色发展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外的洱海流域洱源祭奠宠物。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洱源祭奠宠物。洱海湖区和生态保护核心区应当设置界桩、标识。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洱源祭奠宠物。
第八条 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和社会参与的原则洱源祭奠宠物。
第九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条 洱海保护管理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洱源祭奠宠物。河(湖)长制、林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洱源祭奠宠物。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利用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下列规费:
(一)取水或者使用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洱源祭奠宠物,缴纳水资源费、水费;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洱源祭奠宠物,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洱源祭奠宠物,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二条 洱海规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洱源祭奠宠物,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洱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
(一)水污染防治;
(二)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
(三)湿地保护修复;
(四)生态补偿;
(五)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六)洱海保护管理的其他事项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三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洱源祭奠宠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洱海保护活动洱源祭奠宠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洱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洱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洱源祭奠宠物,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保护治理方案;
(二)制定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洱源祭奠宠物,制定洱海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制定洱海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审定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统筹安排洱海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洱源祭奠宠物,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
(二)实施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洱源祭奠宠物,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落实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实施洱海流域水资源调度;
(五)组织建设和维护洱海保护治理设施;
(六)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洱源祭奠宠物,负责河道截污、治污、清淤、保洁等保护治理工作;
(七)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九)组织实施洱海流域的生态修复工作洱源祭奠宠物,建设、保护和管理生态湿地、生态林地;
(十)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源祭奠宠物。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六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洱海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落实洱海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洱源祭奠宠物,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洱海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洱源祭奠宠物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的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
(六)开展洱海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洱源祭奠宠物,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源祭奠宠物。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洱源祭奠宠物,协调、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洱海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规划;
(四)对洱海流域由州级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洱海流域的生物引种、驯化、繁殖提出审查意见;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洱源祭奠宠物,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查处跨县(市)行政区域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
(八)组织洱海保护治理的科学研究及信息化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八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洱海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洱源祭奠宠物,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措施;
(三)推广使用洱海保护治理的科研成果;
(四)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依法收取洱海规费;
(六)负责对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七)管理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范围及其工程设施;
(八)组织执行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源祭奠宠物。
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和第九项职责洱源祭奠宠物。
第十九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洱源祭奠宠物。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应当FU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洱源祭奠宠物。
加强洱海流域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建设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推进产业转型发展洱源祭奠宠物。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源涵养地带的保护治理,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对水土流失地段、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治理、绿化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推广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化学农药、化肥减施措施,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和完善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洱源祭奠宠物。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洱海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建设,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已建成的设施和管网正常运行洱源祭奠宠物。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污管网洱源祭奠宠物。鼓励建设中水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洱海流域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乡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大理市、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洱源祭奠宠物。
排放污水应当建设FU合要求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FU合有关排放要求洱源祭奠宠物。
鼓励洱海流域居民自觉做好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环境基础设施维护及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处置,保护环境清洁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洱海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洱海及其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污染源、水文水资源等的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并定期发布洱海水环境状况公报洱源祭奠宠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洱海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洱海科学研究,促进洱海保护治理措施的精准化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十一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的,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洱源祭奠宠物。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地热、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十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繁殖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章 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拓展湖滨缓冲空间,保护和改善洱海生态功能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十四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洱源祭奠宠物。在FU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程序经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道路(步道、廊道、绿道)、科普宣传等公共设施建设。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和原住居民村落建设边界内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保设施、公共设施、民生设施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
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进行管控,确需修缮加固的,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洱源祭奠宠物。
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住居民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应当逐步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进行妥善安置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十五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洱源祭奠宠物。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洱海湖区实行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科学开展沉积物疏浚,保护和恢复本地水生、陆生生物物种,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优化洱海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洱源祭奠宠物。
第三十七条 洱海湖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洱源祭奠宠物。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保护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科学安排生产用水。
第三十八条 洱海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和准入许可制度洱源祭奠宠物。洱海湖区船舶总量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现有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改用新能源动力。船舶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洱源祭奠宠物。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第三十九条 洱海湖区禁止新建、扩建码头洱源祭奠宠物。确有必要改建的,应当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十一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的旅游观光项目,应当FU合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洱源祭奠宠物。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开展不得对洱海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十三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的行为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章 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十五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洱源祭奠宠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按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住居民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洱源祭奠宠物。
适度发展田园综合体建设和文旅农融合、温泉康养项目,对FU合建设要求的项目,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十六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湖(库)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洱源祭奠宠物。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十七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洱源祭奠宠物,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六)绿色发展区内禁止的行为洱源祭奠宠物。
第六章 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绿色发展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洱源祭奠宠物。
第四十九条 绿色发展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FU合洱海保护治理规划,严格按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洱源祭奠宠物。
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措施,防治养殖污染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一条 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锚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
(三)擅自砍伐林木;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选矿、采矿;
(六)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倾倒或者排放污水、废油及其他液体洱源祭奠宠物,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八)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
(九)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洱源祭奠宠物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十一)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洱源祭奠宠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洱源祭奠宠物,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码头的洱源祭奠宠物,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洱源祭奠宠物,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洱海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洱源祭奠宠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洱源祭奠宠物,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船舶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洱源祭奠宠物,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的洱源祭奠宠物,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洱源祭奠宠物,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繁殖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湿地、水库、河道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锚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倾倒或者排放污水、废油及其他液体的洱源祭奠宠物,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洱源祭奠宠物,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开展经营性服务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的洱源祭奠宠物,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七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洱源祭奠宠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洱海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是指弥苴河及其支流凤羽河、海尾河、弥茨河、西闸河,永安江,罗时江,棕树河,苍山十八溪,白塔河,波罗江,下和箐,南村河,玉龙河,凤尾箐;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是指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茈碧湖、西湖和三哨水库;环海东路是指海东镇下和村环岛起,沿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至上关镇东沙坪村与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交叉处;洱海湖区界线内涉及的沿湖陡岸与湖体相连接的湿地,结合实际地形及管理需要纳入洱海湖区范围;洱海海西沙坪湾段和海北马厂村段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根据实际地形确定洱源祭奠宠物。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洱源祭奠宠物。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洱源祭奠宠物。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洱源祭奠宠物。
编辑:刘利权 张世玉
审核:常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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