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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admin    2022-12-22    96

关于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8月24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更切合自治州实际,现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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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全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公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22年10月10日前反馈黔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联系地址:都匀市匀东大厦D区613室(黔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58000

联系电话:8229476

联 系 人:张光鉴(18684125203)

传  真:8226599

电子邮箱:qnrdfzwb@163.com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刺梨种植与加工、质量监管、销售、科研、品牌建设、文化宣传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适用本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条【基本原则】刺梨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科技创新、质量监管,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刺梨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促进刺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刺梨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刺梨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管等工作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刺梨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刺梨种植、鲜果销售、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五条【设施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刺梨基地和刺梨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资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水供电、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六条【标准建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刺梨种植、加工、储藏、运输等标准体系,促进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七条【资金投入与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生产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相关资金,支持基地抚育改培、加工生产线改扩建、冷链物流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建设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刺梨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项目和专业信贷担保。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刺梨产业发展。

刺梨产业发展各类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依法加强刺梨产业发展各类资金的审计监管。

第二章 种植与加工

第八条【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刺梨种质资源调查与保护、新品种认定、优良品种选育等工作,保护种源安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九条【苗木生产经营管理】自治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刺梨种苗生产、检疫、运输和使用管理,推进刺梨优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规范化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条【种植保护】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刺梨产业发展规划保护种植面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租赁、承包、合股、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扩大刺梨基地规模。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利用荒山荒坡、四旁地种植刺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地经营主体依法申请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一条【种植质量保护】加强刺梨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禁止向刺梨种植基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改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

鼓励基地经营主体开展绿色、有机认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二条【龙头企业培育】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积极引进刺梨加工企业或加工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刺梨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市场经营主体聚集发展,培育壮大刺梨产业龙头企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三条【工艺改进】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实施技改扩能和引进新工艺、新成果、新技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研发刺梨新产品,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深加工研发】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刺梨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支持以刺梨鲜果、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刺梨食品、保健品、生活用品等刺梨衍生品,提高刺梨附加值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刺梨衍生品的加工应当FU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章 质量监管

第十五条【储备物流建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刺梨产品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大宗商品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等平台资源,建设刺梨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六条【质保制度建设】生产、加工、经营刺梨产品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并建立刺梨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七条【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贵州省刺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都匀)申报建设国家刺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开展刺梨产业标准化建设,健全黔南刺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有利于刺梨产业发展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信用体系】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刺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刺梨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九条【质量监管】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刺梨产品质量监管,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要求录入刺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建立刺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条【违法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刺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其制品品牌、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志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刺梨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刺梨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四章 服务与扶持

第二十一条【鲜果产销服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刺梨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工作,降低刺梨鲜果物流成本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刺梨鲜果市场监管与销售服务,鼓励搭建刺梨鲜果交易场所,引导市场各方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促进产销畅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二条【民贸民品优惠】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州内收购、加工、销售刺梨经营主体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降低刺梨产业融资成本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三条【食药目录】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刺梨进入《中国药典》名录和将刺梨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相关工作,延伸刺梨产业链,拓宽刺梨产品销售市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四条【市场建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鼓励和支持刺梨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直播带货、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鼓励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刺梨产品贸易集散市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五条【风险防范】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刺梨种植风险防控,支持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保险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刺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范围。

第二十六条【人才建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州内院(职)校设置刺梨产业教学课程或专业,加大刺梨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七条【产品宣传】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刺梨产品公共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刺梨加工企业利用互联网新媒介推荐刺梨产品,提升黔南刺梨产品知名度、影响力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二十八条【刺梨文化宣传】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好花红”文化特色和内涵,传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在城区、景区、绿化带等推广种植刺梨花,加大州花的宣传、推介和应用力度。

第二十九条【品牌建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刺梨公共品牌运行管理制度,积极创建黔南刺梨公共品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县(市)人民政府、企业创建地方品牌及企业品牌。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专利等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十条【鼓励表彰】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刺梨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刺梨产业相关活动,对在刺梨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资金管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刺梨产业发展各类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十二条【品种侵权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假冒刺梨新品种、优良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十三条【农药等投入品管理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十四条【商标侵权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刺梨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刺梨种植、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科研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为刺梨产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其他组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本条例所称四旁地,是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空闲可用于造林绿化土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第三十七条【条例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来源:黔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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