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犬条例明年6月施行 犬只伤人最高罚款3000元:犬 种类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余志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犬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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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了解到,对比之前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条例》对养犬人的责任义务、法律责任和部门职责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办法》是重庆市政府公布施行的一部规章,而《条例》属于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市政府规章犬 种类。”
城市建成区一户最多只能养犬2只
在养犬数量上,《办法》未作要求犬 种类。《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这将有利于控制犬只的总量增长速度,控制养犬给社会安全、卫生、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重点管理区犬只生育幼犬怎么办呢?《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FU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犬 种类。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犬 种类。
需要强调的是,犬只被没收后,三年内不能再养犬犬 种类。
禁止饲养目录内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犬 种类。而《条例》要求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据了解,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目录正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重庆市公安局制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将会分别制定一个目录,此举将有效降低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犬 种类。
妥善处置流浪犬、弃养犬
流浪犬伤人、传播疫病等问题曾一度给公众带来困扰,《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犬 种类。
同时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检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犬 种类。
这就明确了责任部门,避免职能不清、管理缺位,有助于逐步减少社会上无人管理的无主犬只数量,降低狂犬病传播、犬只伤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犬 种类。
养犬人不愿再饲养犬只时,可将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犬 种类。
此举将建立养犬人和犬只间的关联,当犬只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或犬只伤人、犬只被遗弃等需要追究养犬人责任时,可以根据登记办证情况,追溯到犬主犬 种类。
公共场所参与犬只管理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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