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祭奠:甘肃定西市安定区住建局执法犯法 沦为滥建的保护伞
安定区内官营镇的私人开发商,在原设计规划外搞二次建设,建设许可颁证程序不合法(当日申请当日颁证,没有公示和听证),开发商也不按照审批范围搞建设,对邻居造成采光侵权,被侵权的当事人对施工进行了阻止定西市祭奠。开发商使唤国家机器像开自家的拖拉机一样,警察罔顾事实,仅凭一面之词,出警二十多人次,将维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多次软禁、羁押和拘留,在警察的维护下,开发商终于建成了一堆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严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的建筑,此建筑不但侵害了邻居的合法采光权,还造成了水患和冰害(雨水和雪融冰落到邻居院内)等多重侵害。被实名后,安定区住建局对建筑敷衍核查,避重就轻,只认定了部分建筑属于构筑物,并下达了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通知书,并称“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时过一年有余,即便是这部分已被认定了的构筑物,至今仍未拆除,安定区住建局既不追究责任,也不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知得到了什么好处,局长和书记将人哄来骗去、故意拖延法律期限、玩弄法律、愚弄利益受损当事人。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有选择性的胡作为,执法犯法,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共同侵权,腐败至极,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沦为有钱人乱纪的保护伞和工具。有钱真好,乱纪没人管,执法机关成了保护伞!
简直是天大的笑话!开发商说“所有的官司都赢了”定西市祭奠,既然那样,如果有什么误工损失的话,就应该理直气壮的索赔,为什么不索赔?而要由着性子搞个建筑呢?这是拿法律开玩笑,是给为自己帮忙的人出难题,是想把帮忙的人拉下水吧?赶紧拿出真凭实据(所有的判决书都行)来证明阳光板棚及整个建筑是合法的就好,最好对照着住建局颁发的批准图纸仔细全面自查自查,如果觉得挺有理的,就去起诉索赔吧,法院一定会支持的;如果觉得不对劲,自己知道怎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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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开发商说的“盖阳光板棚是为了安全”之说,就有点为富不仁了定西市祭奠。不错,对于开发商是安全了,可邻居呢?水放到人家院内、屋里、冰落到人家院内、房上,把人家遮着连一间房子都达不到采光标准、置于本不该的阴暗环境。凭什么啊?
关于开发商和邻居采光纠纷的诉讼结果
1、2009年6月,开发商在原设计规划外搞二次建设,开工之初没有任何许可手续,被邻居阻止施工,开发商后补办了建设许可“两证一书”,等手续齐全了才作为原告将邻居四人起诉到内官法庭,隔几日又撤诉了,未撤诉之前,邻居通过律师得到了开发商申请“两证一书”时提供的地形图资料,发现地形图是虚假的,遂提起反诉讼,〖2009〗安内民初字第211号判决邻居败诉,判决邻居四人共赔偿开发商11204元,邻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9)定中民一终字第28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西市祭奠。开发商胜诉,邻居败诉,但此判决的基础是“两证一书”合法有效,而此“两证一书”后被安定区人民政府(20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了,所以此判决中止执行。现在存在两个互相矛盾的生效裁决:(2010)4号行政复议决定和〖2009〗安内民初字第211号判决。如果开发商申请执行〖2009〗安内民初字第211号判决,邻居也有权要求继续执行安定区人民政府(2010)4号行政复议决定。
2、邻居在提起民事反诉的同时,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安政复决字(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开发商向颁证机关提供了虚假资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1条之规定,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撤销安定区住建局向开发商颁发的“两证一书”,遗憾的是《决定书》中出现一笔误,将69写成了68,后又补发了更正通知定西市祭奠。开发商否认收到了文书更正通知,以68条法律条文与事实无关而将安定区人民政府起诉到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2009)定中行初字第15号判决“撤销安定区人民政府安政复决字(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限安定区人民政府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邻居作为第三人,因为认为本判决中没有明确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任人,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上诉,(2010)甘行终字第4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继续要求安定区人民政府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安定区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字(2010)4号复议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安定区住建局向开发商颁发的“两证一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基于该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此后没人提起上诉,算是终结。
3、2011年8月,开发商重新申请了建设许可“两证”搞建设,“两证”是当日申请当日颁发的,颁证程序本身不合法,加上开发商没有按照“两证”规定的范围搞建设,所以邻居又进行了阻止,期间,内官派出所民警仅凭一面之词,出警20多人次,将阻止施工的邻居多次软禁、羁押和拘留定西市祭奠。
2011年12月,邻居以采光被侵权为由将开发商起诉到内官法庭,(2012)安内民初字第46号判决“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与本案诉争无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邻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定西市祭奠。但是该判决并没有撤销安定区住建局关于开发商的阳光板棚属于“构筑物”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也没有判决阳光板棚为合法的,所以开发商的阳光板棚属于“构筑物”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4、根据安定区住建局重新颁发给开发商搞建设的许可手续--“两证”,对比实际所建成的建筑,不论是实体建筑,还是其上所搭建的阳光板棚,都严重超越了行政许可范围,其建设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定西市祭奠。邻居将此情况检举到颁证机关--安定区住建局,住建局只认定了阳光板棚属于构筑物,但对阳光板棚以外的建筑并未核查。即便是这部分已被认定了的构筑物,至今仍未拆除,安定区住建局既不追究责任,也不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也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知得到了什么好处,局长和书记将人哄来骗去、故意拖延法律期限、玩弄法律、愚弄利益受损当事人。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有选择性的胡作为,执法犯法,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共同侵权,腐败至极,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沦为有钱人乱纪的保护伞和工具。有钱真好,乱纪没人管,执法机关成了保护伞!
截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采光侵权纠纷诉讼就是这样定西市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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