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公安局居然伪造公文:都匀市祭奠
都匀市公安局伪造公文,法院难以纠正 (希望大家转帖,谢谢!)
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工商局与第三人张雄飞、张中飞两兄弟如何利用《贵州省公安厅》作保护伞,侵犯《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经营自主权,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都匀市祭奠。其主要原因,是都匀市公安局伪造公文、都匀市工商局隐瞒证据、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错定时效起算点等综合性病症,殃成此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中有许多怪现象,无法解释。现将调查材料全面系统地提供给您分析。首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郝友元、李霞光应当回避,他们不但不回避,而且充当市公安局全权委托代理人(附件1)。第二,依照(2005年11月4日法发[2005]19号《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三条(三)款、第四条(三)款之规定.都匀市公安局及及第三人张中飞避开一审法院和上诉人分别于2006年6月2日、6月22日向黔南州中院各自又写了一份答辩状(附件1、2)。2006年7月2日上诉人为催办上诉结论也向黔南州中院唐黔森院长写了一份报告, 从邮局寄出(附件3),现将这三份材料提供给您、请唐院长过问此案。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工商局及第三人张中飞、张雄飞是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以时效和张中飞在伪证上代签的张雄飞为依据,驳回起诉和上诉。都匀市人民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又怎样? 现将都匀市公安局伪造公文的事实和经过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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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中飞、张雄飞自1999年4月来《都匀市民族鞭炮厂》搞“承包”,生产烟花炮竹不到一年的时间,他们俩兄弟就可随心所欲,操作自如,把承包厂变更为个体厂都匀市祭奠。他们早就想来贵州办一个厂,由于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很难实现他们的愿望,可是来到都匀终于实现了他的黄粱美梦。他们两兄弟把兼并《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0078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为已有。在民事诉讼中,张雄飞一口咬定许可证已被市公安局“取缔”和“吊销”的“空城计”和5201001210352营业执照被市工商局收回的谎言,指责杨振国无权起诉,这一切全是都匀市司法局李贵生所为。所以都匀市公安局就伪造公文,借故安全检查不合格,已被取缔和吊销。而都匀市工商局认为,我们是按公安部门批准的0078号许可证核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秉公执法的。实质上是采用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手腕进行侵权。终于实现了他们兄弟俩来都匀挖金的愿望,真是梦想成真。
2、张中飞、张雄飞是一名平民百姓,既无职又无权,可是在都匀有着超人的“威望”都匀市祭奠。2003年都匀市公安局因机构变动,原印章已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停止使用。2004年6月10日,起诉省公安厅请求撤销张中飞所取得的03-35号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公安局不顾党纪国法,伪造了匀公治字第001号《关于吊销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许可证的通知》,提供给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001号通知》使用的是2003年机构变动后启用的公章,而《001号通知》附件是利用业务章《都匀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运输章》来代替《都匀市公安局三科》的行政印章。同时,2003年在民事诉讼中,都匀市公安局《关于取缔都匀市民族烟花炮竹厂的说明》的公文中盖的是《都匀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的印章。2008年8月5日,都匀市公安局接待群众信访时,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主任梁主任(兼任信访办公室主任)解释说,原公章材质属塑料的,使用时间长了会自然磨损,字体错位,笔划变粗。为了证实他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随即呼喊一位中年干警(是市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长,也是伪造公文的同谋者和支持者)说:你无权过问公安局的事,我们有权使用公章。然后洋洋得意,官气十足地说:“OK,我有事,走啦。”体改后,危险品生产的最终审批权是《省公安厅》,为什么他们两兄弟可以调动都匀市公安局两次伪造公文、及涂改日期第二次申报,请求《省公安厅》更改许可证0078号为03-35号。都匀市工商局隐藏证据,而用欺骗、要挟、贿赂所取得的《营业执照》拱手送交给张中飞。直至省公安厅廖晓林将重审换证的审批手续未入卷归档,待03-35号许可证办好后,准备毁灭证据,和谭××同意已将核发的0078号作附件,又核发03-35号许可证,企图否定侵权。曹正武伪造《贵州省公安厅》红头文件,对贵阳中院及全省政法系统施加压力。(注:当时姜延虎任贵州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省武警总队政委)。要求中院必须按《红头文件》的指示精神裁定此案,所以贵阳中院主审此案的审判长及审判员无可奈何的做出错误裁定。2006年5月7日对一审法院极不公正的(2006)都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上诉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都匀市公安局得知此情后,2006年6月2日,避开一审法院和上诉人又向黔南中院写了一份毫无依据的答辩状,进行咒骂和诬陷。为配合此行为,将答辩状的底稿交给张中飞,鼓动张中飞于2006年6月22日,也向黔南中院写了一份“答辩意见与上诉人都匀市公安局相同”的答辩状。这样,都匀市公安局及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张中飞私自取得与黔南中院联系。在关键时刻,请求黔南中院高抬贵手。2006年7月2日,上诉人为催办上诉结论,也向黔南中院唐黔森院长写了一份报告从邮局寄出,黔南中院对上述两份答辩状如获之宝,而对上诉人的报告置若罔闻。黔南中院仍然作出十分错误的(2006)黔南行终字2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对都匀市公安局伪造公文,进行司法保护。2008年11月27日,都匀市公安局认为上诉人《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根据公章的差异,认定都匀市公安局《匀公治字第001号通知》纯属伪造公文,诬陷为都匀市公安局的印章是假的。总的来说要他们做什么就做什么,要他们怎么做就怎么做,可以指挥他们的一切。是什么东西使他们连结在一起,密切合作,这种合作,实质上是一种狼狈为奸,互相串通,在都匀地区为非作歹,成为人人皆知的害群之马,令人深思?!
3、为什么受害者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都匀市祭奠。张中飞、张雄飞两兄弟侵犯《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经营权已达十年之久,反侵权斗争,自2002年2月27日拉开序幕后,正式上法庭打官司四场:第一场民事诉讼,起诉承包人张雄飞拒交承包费,市法院和市工商局阻止原告取证;第二场行政诉讼,起诉市工商局,请求撤销张中飞个体户营业执照,而市工商局将原告重审更换的0078号许可证从卷宗中抽走,进行隐藏;第三场行政诉讼,起诉《省公安厅》,请求撤销张中飞03-3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众所周知,在贵阳打官司,不是在都匀,单凭人情关系是不行的,要有真凭实据,为此,由省公安厅曹正武密谋,在贵阳伙同者都匀市公安局郝友元、李霞光及第三人张中飞等十余人居住15天,伪造了《匀公治字第001号通知》和《贵州省公安厅》红头文件;第四场是起诉市公安局,请求撤销《001号通知》,因《001号通知》纯属伪造。日经八年之久,而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4、都匀市公安局、都匀市工商局也不是铁权一块,他们对都匀市公安局伪造公文,都匀市工商局隐藏证据和张中飞利用欺骗、要挟、贿赂等手段所取得的个体工商局营业执照拱手送到张中飞手中,以表诚信都匀市祭奠。其中大部分同志是敢怒不敢言,支持《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继续“告”,坚持到底。直到法院还我公道为止。
5、黔南州中院(2006)黔南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于2006年2月28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都匀市祭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06年2月28日的来历,为保护企业经营权,防止泄密,征得一审法院的同意,将提供给一审法院的43份举证材料写上“2006.2.28”并盖上《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公章,而都匀市公安局、第三人张中飞一份举证材料也没有。贵院根据都匀市公安局2006年6月2日和第三人张中飞2006年6月22日避开一审法院和上诉人向贵院写了一份“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都匀市公安局相同”的答辩状,贵院就可以作出(2006)黔南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原审原、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进行“鱼目混珠”。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上诉人都匀市民族烟花鞭炮厂上诉称贵州省公安厅一审中提供的001号通知系伪证等上诉理由,因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照分析《001号通知》纯属都匀市公安局伪造公文。《001号通知》是都匀市公安局伪造的恶性肿瘤,而黔南州中院妄图以时效为借口,长期偏袒市公安局,以达官官相护之目的。
后面去找法院负责人,可是怎么找也找不到其人,听都匀市祭奠他们的同事说,他出去旅游了,难道旅游要这么久??这也太"巧"了吧??
21世纪是法制社会,但是有很多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很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义务却比其都匀市祭奠他人履行的还要多. “公正廉明”是一个多么神圣的词,可是在很多的部门知识把这个当成是他们的保护伞,他们甚至从工作到现在都没有看到他们单位门口挂有这样的牌匾,这真是可笑.
公安局是一个保社会平安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单位,人民警察是都匀市祭奠我的“保护伞”.但是就是有这么一群害群之马,总是不顾别人的利益,只看重自己手中的金钱和权利,任意践踏别人的利益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还正大光明的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真是可耻.希望大家转帖,谢谢!!我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罪行.可是就是找不到法院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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