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祭奠:三亚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性管理实施细则(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三亚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性管理实施细则(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推行绿色殡葬,倡导节地、绿色、生态安葬,推进移风易俗,三亚市民政局起草了《三亚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性管理实施细则(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三亚祭奠。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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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三亚祭奠。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sysmzj_shswk@sanya.gov.cn三亚祭奠。
三亚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三亚市公益性公墓规范性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三亚祭奠。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三亚祭奠。
城市公益性公墓三亚祭奠,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和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骨灰和遗体的公共服务设施三亚祭奠。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墓地,是指为本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含村民)提供骨灰安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三亚祭奠。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市所有公益性公墓提供遗体和骨灰安葬(安放)等服务。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三亚祭奠。发改、财政、资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当FU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参照《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三亚祭奠。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三亚祭奠。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市级公益性公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公益性公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三亚祭奠。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民自治组织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三亚祭奠。
第六条 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报告;
(二)公墓所在地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三)本级发改、财政、资规、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三亚祭奠。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三亚祭奠。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三亚祭奠。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三亚祭奠。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三亚祭奠。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布局应当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各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并紧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公墓数量,积极引导设立村级公益性公墓,并严格规范建设和管理,对原有的集中安葬点,由区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进行规范化改造和管理三亚祭奠。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市(区)级公墓不超过 500亩,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建设的公墓不超过 50亩三亚祭奠。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采取“先建园、后建墓”“见林见绿不见墓”的思路,坚持“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内所有墓位一律采取小型化卧碑三亚祭奠。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或合葬墓穴,埋葬骨灰的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5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平方米。鼓励采用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三亚祭奠。
第三章 安葬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安葬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三亚祭奠。具体方式可采取墓位(穴)安葬、骨灰立体安放、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不保留骨灰安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和其他形式安葬等。
第十四条墓位(穴)安葬包括骨灰节地型安葬和遗体节地型安葬三亚祭奠。
骨灰节地型安葬应FU合下列要求:安葬骨灰的墓位占地面积小于 0.5㎡;宜采用卧碑,长度不大于 40㎝,宽度不大于 30㎝,厚度不大于 8㎝三亚祭奠。
遗体节地型安葬应FU合下列要求: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双人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 3㎡和 4㎡,无硬质墓材覆盖;采用卧碑时,长度不大于 60㎝,宽度不大于 40㎝,厚度不大于 8㎝;采用立碑时,露出地面高度不大于 80㎝,宽度不大于 50㎝,厚度不大于 5㎝三亚祭奠。
第十五条 骨灰立体安放应FU合下列要求:
骨灰立体安葬一般为骨灰盒式安放,也可用骨灰坛、骨灰瓶安放三亚祭奠。存放单具骨灰装置的长、宽、高分别不超过 50㎝、 40㎝、 30㎝;骨灰存放格位应防水、防潮,确保骨灰格位的密闭性。
第十六条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应FU合下列要求:
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于土中,不使用硬质墓材;安葬深度应根据当地土质特点和安葬次数确定三亚祭奠。单葬式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0.3㎡,合葬式占地面积应不大于 0.5㎡。
第十七条 不保留骨灰安葬应FU合下列要求:
骨灰撒散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应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骨灰撒海应FU合 MZ/T023相关规定;骨灰集中深埋的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三亚祭奠。
第十八条 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应FU合下列要求:
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不设墓碑安葬、不硬化,须由可降解材料制成的袋、罩装殓遗体,并深埋入土地之中,埋葬深度大于 2米三亚祭奠。
第十九条 其三亚祭奠他形式安葬
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FU合节地生态安葬总体要求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安葬形式三亚祭奠。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FU合《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三亚祭奠。墓位按规划依次使用不得自选。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第二十一条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公墓建成后可建立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三亚祭奠。
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建成后为辖区户籍居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三亚祭奠。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公墓服务单位持民政部门的备案、实际成本核算等相关材料向市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丧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对墓区进行绿化,对坟墓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优美、肃穆和坟墓穴位设施完好、整洁,同时做好防火防盗等相关工作三亚祭奠。
第二十三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三亚祭奠。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炮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
第二十四条办理安葬(安放)手续时,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三亚祭奠。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三亚祭奠。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安放)骨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安放)协议,并一次性缴纳管理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 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前 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续期手续,使用人继续使用或自愿迁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0日内办理续租或迁出手续。期满 1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满 7日仍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具有三亚户籍的居民使用三亚祭奠。辖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可到市、区公益性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村集体同意可接受祖籍是当地的人员及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安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三亚市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三亚祭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三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三亚祭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3年 x月 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亚祭奠。
来源: 三亚市人民政府网、三亚市民政局
编辑:罗 岸
审核: 王晓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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