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财坐偏财:著名学者撰文揭露新浪、中国移动阅读偏财伎俩
最近,著名学者陈冠任发表文章指出:“修改著作权法不能弄成“牛奶国家标准”,揭露新浪、中国移动阅读偏财伎俩,指出中国法律不能纵容像新浪、中国移动阅读那样的“网络娄阿鼠”行为偏财坐偏财。
最近,著名学者陈冠任发表文章指出:“著作权法修改不能弄成‘牛奶国家标准’”偏财坐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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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自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就引起各界的强烈反应偏财坐偏财。第一稿中引起广泛争议的有关“法定许可”和“延伸集体管理”的条款在第二稿中被删除或修改。有人认为修法考虑了现实也考虑了权利人的正当诉求。但是,也有人打着“修法应通盘考虑各方利益”的幌子,强调说“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反对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为侵权行为继续张目。陈冠任先生说,从头到尾阅看第二稿,仍然不是“过于倾斜权利人”,而照旧“过于倾向被侵权者”,例如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于文字作品的网络保护仍然很乏力,中国作协副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就解决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提出强化对“避风港原则”的法律解释四个建议中最为关键和对著作权人最实际的第四条“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制度化、常规化”中:“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引入被告就原告制度,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就并没有获得体现,更多有利于著作权人网络保护的建议根本被忽视。
这位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教授”对于著作权法修改“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论调出现后,被一些网友指责为“不顾事实的胡说”、“叫兽”,这说明目前多数人对于大大缺位和不力的著作权保护是支持和赞成的,是主张“餐馆吃饭要付费”原则的偏财坐偏财。
这些年中国的商标权、软件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获得长足发展,但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等网络侵权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越来越猖獗,并且出现一些新现象偏财坐偏财。陈冠任指出,(一)个别国有企业也明目张胆参与侵权行列,网络侵权规模化、大集团化。比如中国移动下属的中国移动阅读基地长期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在goole上输入“中国移动阅读 侵权”即便找到约 1,130,000条结果 (用时 0.33 秒)。就他本人而言,被该国有企业侵权的作品达到五部之多,并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侵权,侵权之后且一直没有诚恳的认错态度,连起码的一封书面回复至今都没有收到。发出维权书后,该网站连续半年继续进行收费阅读。一个名作家维权都得不到起码回应,何况那些普通作者,中国维权之艰难可见一斑。而再一查,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居然还是“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的单位。据报道,2011年6月“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中国移动阅读基地如何大规模的侵权行为,被人质疑为两家“联手侵权”。网络侵权公开化、肆无惮忌化,国有企业化,甚至出现版权保护机构参与“保护”以及各级维权机构的极度无力化,可以说是侵权者猖狂侵权并不断扩大的主要根源。(二)出现新的侵权现象:隐瞒权益人的合法收入数字。以前这种对作者收入隐瞒的做法,只出现在个别出版社和不良书商,他们以隐瞒图书印数去达到少支付作者版税稿酬的目的。现在大批电子收费阅读模式出现后,不少电子书网站在以点击收费数字而向作者支付费用时,一是隐瞒点击数,二是隐瞒获得的收费收入数。为了达到此目的,网站大多故意弄出一些免费阅读部分,以使得权利人无从获得真实点击数和收费情况。这种隐瞒收入的做法,不仅小网站有,就是像新浪这样的大网站也没有例外。陈冠任说,他曾在新浪读书授权连载四部著作。该网站部分进行阅读收费,《十大王牌军》等四部作品总点击量近两亿人次,而新浪支付给他的收益不到1000元。经他本人查实,该网站除在“新浪读书”点击获得巨大收入外,还卖于其他第三方网站获取收入,其数字也是十分惊人。他在与新浪交涉后,新浪电子阅读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写来认错书,虽然提供了该公司盖章的收益表,但仍是一笔糊涂账,新浪侵权的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上随处可见,维权人的帖子多如牛毛。
其实,网络侵权泛滥并且遭到浪涛般声讨,已经不是一日两日,也不是一年两年,而是足足十几年的事情了偏财坐偏财。可是,这个问题在中国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严重,愈演愈烈。与此同时,时至今日,居然还有人继续以“保护互联网健康发展”为由为网络侵权“鼓与呼”,诸如著作权保护“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论调不时能听见,甚至成为著作权立法的阻碍。
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何其可悲的境地!著作权法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自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偏财坐偏财。老著作权法和新草案都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著作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是兼顾“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利益平衡吗?也就是说,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兼顾与盗贼和强盗们的“偷窃权”,并且两者还要达到平衡吗?这种论调荒诞得有些可笑。
著作权是一种个人财产,就像房子、手机一样,其权属归属与个人偏财坐偏财。公民的房子被强拆,人人深恶痛绝之。小偷在公车上偷窃手机,人人喊打。而对于网络侵权,甚至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教授却高喊:“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个别官员高喊:“‘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这实际上是为越来越猖獗的网络侵权打掩护,暗施保护之术。这不仅从根本上违宪,而且是一种于国家发展于民族创新极其有害而无一利的坏做法。
众所周知,近代日本高科技的崛起,源自于日本强大和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印度软件业的崛起,也是由于著作权保护的及时跟上偏财坐偏财。当年台湾经济的腾飞,也是由于蒋介石及时制定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而在我国,网络已经发达到偏僻乡村八十岁的老人都使用手机的程度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居然还停留在起步的阶段,这与我国互联网和手机技术发展是多么的不相适应,中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制是多么的滞后。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制法机构,流行一种向落后的低标准看齐的所谓“与国际接轨”思维偏财坐偏财。许多行业的专家和官员们目光短暂地认为,要求越低、指标越低的标准,越有利于行业发展,因此低标准也越发被他们引进到我们的法制体系和标准体系之中,甚至误导地灌输到国民意识之中。结果,出现我国牛奶标准低于国际16倍、中国家具甲醛标准比国际低3倍、环境质量标准比世界标准低、汽车质量标准比国外低、汽油标准比国际低……等等的低标准。这些低标准被人质疑后,专家官员们还高调站出来“辟谣”,死活不承认。最终导致像牛奶业毁于低标准,并酿成三聚氰胺事件的恶劣结局。自然,像三鹿这样的公司的毁灭是不足惜的(甚至让民众拍手庆幸),中国牛奶业的崩溃也不足惜。但是,举国这样的低行业标准如何去激励“民族创新”,如何去激励“中国制造”?追低不逐高的所谓“发展”,只能是一句自己骗自己的空话,将来毁于一旦的,不将只是牛奶一个行业,而是整个“中国制造”乃至整个民族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所谓的低标准的“发展”,走的是邪路。它不过是愚蠢者们幻想投机取巧能发财能“发展”的歪门邪道而已。只有高标准,高要求,才能促进科技的发展,才能促进行业的长久竞争力,才是老百姓所拍手欢迎的,也才是决策者和教授们应选取的人间正道。
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在我国也一直是处于国际最低档次,形势堪忧,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都是不满的偏财坐偏财。低行业标准的牛奶或其他产品出口时,企业可以对国民实行低级的国家标准而对洋人实行高级的国际标准的两套策略。而文学作品却不能,它没有两套标准,炒作出来的所谓“畅销书”、“大家”只能是自欺欺人,你永远与诺贝尔文学奖无缘,你永远不可能出现文学巨匠。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畅销书”实质上也没有真正骗住读者。一位网友在网络上就发出这样内心的疑问:“最近脑海里一直浮出一个问题:‘在当代中国还有没有作家?’这个问题的本义是,在当代中国还有谁的书可以读?这的确是令人烦恼的问题。不是渐行渐远渐无书的自我超越,也不是对现当代中国文学的虚无主义,而是无书可读真的成了我现在对作家们的疑惑。”——当代中国除了那些书商和出版社恶炒的那些昙花一现的“畅销书”、且出一本书就是作家的伪作家现实外,确实没有真正的作家,像胡适、鲁迅、沈从文、巴金、曹禺、周立波这样的大家巨匠,则打着灯笼都寻觅不到影子儿。
造成中国“文学创造”的这种囧境的根源是什么偏财坐偏财?
不是当代中国有文化能写的人少了,不是当代中国爱读书的人少了,也不是当代中国的出版社少了,更不是喜欢并且献身写作的人少了偏财坐偏财。在众原因中,著作权保护是一个最最致命的第一地位的大问题。你的合法财产总是被诸如乃至中国移动阅读基地、新浪这样的大公司(实质上是大盗)带领着一大帮小公司日夜盗取,你时刻忙于维权,仓促于“赶贼”之间,而由于著作权法的不给力反而致使“赶贼”的最后结果居然是人财两空,得不偿失,你还会去激情写作吗?——为此,著作权法是否应该“过分一下”保护作家们由宪法规定保护的合法财产呢——就是过点分,能“赶贼”走开,又有什么“不合适的”呢——你还怕对盗贼造成了“损害”啊?——那你又是盗贼的什么人呢!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假冒伪劣产品到处泛滥,大行天下,甚至制造假冒伪劣乃至以偷窃为生都能让你一夜暴富,你还有激情去“中国创造”吗?文学创作被猖獗的侵权造成作家的重击也是如此的情况,如此的道理。加上低稿酬,加上知识产权官员的暗中放纵,这就是当代中国没有作家,作家不愿花费大精力去搞“中国文学创造”而最终导致民众无书可读困境的最深刻的社会和法律根源。
面对日益强大如新浪这样的世界级盗贼,面对日益强势如中国移动阅读基地这样的集团级别盗贼,修改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尤其目前中国最忽视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时,有关制法和执法部门不能不拿出维护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利剑,斩断那些超级的违法黑手,不能不从法制上设立障碍从根本上堵住盗贼行为的黑洞,中国的文学创造必然越来越糟,中国的文学创造人员回越来越少,中国的文化建设最终也会毁于短视者的无知和愚昧之中偏财坐偏财。当前,我们只有祭起知识产权保护的这面大旗,只有保护著作权的法制之剑出鞘,才能遏制那些打着维护网络新生事物(实际已是“老生事物”了)幌子和公然倡导要平衡“盗贼行为”的“利益”等甚嚣尘上的怪调,才能使得“中国文化创造”在著作权得到保护的“人间正道”上真正让作者们在黑暗中看到希望,从困顿中振作,最后经过众人的努力,迎来中国文学乃至文化乃至民族精神大行天下的繁荣春天。上述网友“如果从国际影响来看,整个二十世纪下半叶乃至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文学几乎是零,与“五四”和1949年之前星光灿烂的文化界相比简直就是天堂地狱”的抱怨,才会慢慢从网络博客中消弭。
最后,陈冠任在文章中指出,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网络也是如此,诸如上网要收取宽带费,去新浪、中国移动阅读基地读书要收费偏财坐偏财。使用作家的创造的作品也是一样的道理,必须给予合理的报酬,不能厚此薄彼。法制必须保护著作权,必须支持作家维权,甚至多支持一点,怎么也是应该,不过分的(正当的,法律就应该倡导、保护,而不是法律还要去鼓励小偷们继续偷窃!)。那种“作品”可以侵权使用且还获得教授、官员们支持的思想,是极端错误,也是十分荒唐的,终究会像牛奶标准一样毁灭中国现存的那么一点不多的优秀作家的种子。所谓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官员界那种实则鼓励侵占著作权的“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和“‘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基本精神”论调和思想,是“文革”“大锅饭”的遗毒,是“见者有份”的强盗逻辑,是盗贼文化的变种。因此,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尤其是在我们的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教授不可鼓励盗贼,制法不可鼓励盗贼,执法不可鼓励盗贼,国有集团公司不可当盗贼,世界级别的大公司也不可当大盗贼。否则,中国就会“娄阿鼠”遍地。最后,要么酿成“肉铺老板尤葫芦”人财两空的悲剧,使得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变成《十五贯》中尤葫芦被杀的翻版;要么形成如同“苏戍娟”的作家们击鼓喊冤的浪潮,费尽周折才找到“监斩官况钟”,让“娄阿鼠”们伏法的“喜剧”。然而,这两个“要么”悲喜剧都是以牺牲法治、公平和和谐为代价的。
那些将修改著作权法而弄成“牛奶国家标准”的悲喜剧制造者以及导致“文化创新”乏力、国民无书可读的祸首“娄阿鼠”们和“知县过于执”们,最终将难逃出历史的审判偏财坐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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