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即将正式启用:新营市祭奠
12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启用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强,介绍《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营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情况新营市祭奠。
一、《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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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公墓即将投入正式运营,为规范东营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新营市祭奠。
《办法》共十八条新营市祭奠。涉及公墓服务范围、公墓使用原则、公墓收费事项、公墓免费范围、公墓管理使用、公墓档案管理、行为处置等内容。
(一)公墓服务范围新营市祭奠。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包括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服务范围内镇和行政村居民的殡葬需求由镇、村公墓予以保障。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优先在区级公墓安置,区级公墓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市级公墓安置。可为东营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寄存服务。
(二)公墓使用原则新营市祭奠。公墓服务范围内去世人员自愿入葬公墓。墓区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启用,墓位依次安排,不得挑号使用。
(三)公墓收费事项新营市祭奠。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并缴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20年计算。
(四)公墓免费范围新营市祭奠。公墓服务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孤困儿童,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志愿者,经批准其他可以免费安放的人员,在骨灰堂和壁葬区安葬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免除格位费。参加海葬的逝者、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海葬纪念碑、遗体捐献纪念碑免费刻名纪念。
(五)公墓管理使用新营市祭奠。公墓墓区内统一使用墓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公墓现状,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等设施。提倡文明节俭,禁止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公墓管理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是公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墓建设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业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墓档案管理新营市祭奠。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用房。档案保管应当FU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安全。
(七)行为处置新营市祭奠。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墓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
根据东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东营市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的复函》(东发改价格〔2022〕257号)新营市祭奠,东营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为:
1.墓穴(双墓穴):6200元/个新营市祭奠,维护管理费150元/个/年;
2.壁葬区格位(含维护管理费):2000元/个;
3.骨灰楼格位(含维护管理费):600元/个新营市祭奠。骨灰楼骨灰寄存100元/个/年。
东营公墓(市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东营公墓(特指位于德州路以北、新博路以东的市级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殡葬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新营市祭奠。
第二条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公墓服务范围包括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包括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服务范围内镇和行政村居民的殡葬需求由镇、村公墓予以保障新营市祭奠。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优先在区级公墓安置,区级公墓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在市级公墓安置。可为东营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寄存服务。
第三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去世后,由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机构发放《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并提供墓穴或格位新营市祭奠。办理人持《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安排入葬。严格禁止预售活人墓行为,禁止以逝者名义预先申请使用公墓及安葬非申请使用的逝者。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新营市祭奠。
第四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去世人员自愿入葬公墓新营市祭奠。墓区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启用,墓位依次安排,不得挑号使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新营市祭奠。
第六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并缴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20年计算新营市祭奠。
第七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孤困儿童,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志愿者,经批准其他可以免费安放的人员,在骨灰堂和壁葬区安葬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免除格位费新营市祭奠。
第八条 参加海葬的逝者、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海葬纪念碑、遗体捐献纪念碑免费刻名纪念新营市祭奠。
第九条 墓区内统一使用墓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公墓现状,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等设施新营市祭奠。在墓区内进行安葬或祭祀活动,提倡文明节俭,禁止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提倡鲜花祭奠等文明祭扫方式,严禁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使用封建丧葬祭祀用品。
第十条 公墓管理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新营市祭奠。加强清明节、春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服务管理工作,引导群众错峰错时祭祀,公安交管部门做好车辆疏导、停放管理等工作,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第十一条 东营市民政局是公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墓建设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业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运营新营市祭奠。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绿化美化、环境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新营市祭奠。公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导致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管理机构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不作赔偿。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及安葬等管理档案新营市祭奠。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规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用房新营市祭奠。档案保管应当FU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骨灰安葬(放)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骨灰安葬(放)合同;
(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葬(放)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
(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新营市祭奠。
第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新营市祭奠。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新营市祭奠。公墓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4日新营市祭奠。
来源:东营发布
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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