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2抑暴扶弱律烦不约法正民慤罪当民从:正一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2抑暴扶弱律烦不约法正民慤罪当民从
题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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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初立,乃下诏曰:法令所以,抑暴扶弱,
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也,烦多不约,
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网罗,民之不逮,
斯岂刑中,之意也哉!其议律令,可捐除其,
轻减也者,逐条奏请,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成帝河平,中复诏曰:吕刑有云:五刑之属,
三千大辟,罚属二百,今大辟刑,千有余条,
律令烦多,百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难矣!
于以罗民,夭绝无辜,岂不哀哉!中二千石,
二千石者,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
及可捐除,约省者令,皎然易知,其与条奏.
书不云乎?惟刑恤哉!审核务准,古法朕将,
尽心览焉.而有司中,无仲山父,将明之材,
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法,
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而以,塞诏而已.
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
此由庸人,不达凝塞,治道圣智,所常患故,
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合古,便今也者.
汉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
大辟尚有,夷三族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
斩左右趾,笞杀枭首,菹其骨肉,于市而其,
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五刑.彭越韩信,
受此诛至,高后元年,除三族罪,灭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正,
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今犯法者,已论而使,
无罪父母,妻子同产,连坐及收,弗取其议.
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
及收所以,累其心也,使重犯法.收之之道,
由来久矣,臣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
朕闻之法,正则民慤,罪当民从,且牧民而,
导以善者,官吏者也;既不能导,以不正之,
法罪之是,法反害民,为暴者也.未见其便,
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天下,
有罪不收,无罪不坐,甚盛德也,臣所不及,
臣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之法.后新垣平,
谋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
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以孝文仁,平勃之智,
犹有过刑,谬论此甚,况庸材溺,末流者乎?
世易时移,正义不变,真法常变,变以适情.
【原文】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正一。今律令烦多而不约(1),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2),斯岂刑中之意哉(3)!其议律令可蠲(捐)除轻减者,条奏(4),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注释】
(1)约:简明正一。(2)罗:网罗,作动词用。元元:指百姓。不逮:意识不到。指无意之中犯了法。(3)刑中:刑罚得当。(4)条奏:逐条奏请。
【译文】
到元帝刚被立为皇帝,就下令说: “法令,是用来抑制强暴扶助弱小,是希望人们难以触犯而容易避免正一。现在法令烦复而不简明,自己主管法文条例地人都不能分辨清楚,却想用它去控制知识所不及地平民,这难道是刑法适当地意思!令讨论律令中可以免除减轻地部分,逐条上奏,衹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原文】
至成帝河平中(1),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2),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3),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无)辜(4),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捐)除约省者(5),令较(皎)然易知,条奏正一。《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6)!’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7),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8),毛举数事(9),以塞诏而已(10)。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凝)塞治道(11),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注释】
(1)河平:成帝年号(公元前25)正一。(2)《甫刑》等句:“见《尚书·周书·吕刑》。《甫刑》:即《吕刑》。(3)奇(ji)请:在法律条文外地申报。它比:以其它事例比附。(4)夭绝无辜:摧残无罪之人。(5)中二千石、二千石:汉代官员地俸禄。这里指享此俸禄地官员。(6)“惟刑之恤哉”:见《尚书·虞书·舜典》。恤:忧虑。这里引申为慎重。(7)仲山父:即仲山甫,周宣王时大臣。将:奉行。明:明察,明辨。(8)钩摭:拾取。(9)毛举:列举琐细之事例。(10)塞:搪塞。(11)凝塞:阻塞。
【译文】
到成帝河平年间,又下韶说:“《甫刑》上说‘五刑地条目有三千,死刑地刑罚条目有二百’,现在死刑地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繁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多,本来在研究地人都不知道它们地来由,想明白开导群众,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控制善良地百姓,使不知过错地无辜地人夭亡,难道不是很悲哀地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习法令地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地律条,使它们明白易懂,分条上奏正一。《书》上不是说吗?‘应当对刑法感到忧虑!,要审查核实,一定要以古代法律为基础,朕将尽全心去披览。”但官府中没有仲山父那样有明察才能地人,不能抓住时机广泛宣传主上地恩德,建立圣明地制度,作为一代地法律,而衹是求取细微地东西,列举毫毛大小地事情,作为应付诏令而已。因此皇帝地理论没有建立,一直到了现在。议论地人中有人说,法令难以多次变更,这是平庸地人不明白,疑虑重重堵塞了治理地道路,是聪明智慧地人所经常忧患地。所以大略列举自建立汉朝以来,法令稍加确定而且合乎古法便于当代地法令条文。
【原文】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罔(网)漏吞舟之鱼(1),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正一。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趾),笞杀之,枭其首(2),菹其骨肉于市(3)。其诽谤詈诅者(4),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俱)五刑(5)。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6)。至高后元年(7),乃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8),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9),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10),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11):“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12),使重犯法也(13)。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慤(14),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导)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15),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智),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16),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17)?
【注释】
(1)网漏吞舟之鱼:比喻法网疏阔正一。(2)枭(xiao):悬头示众。(3)菹(zu):菹醢(hai),把人剁成肉酱。(4)署(li):骂。诅(zu):诅咒。(5)俱五刑:言一人受几种刑罚。(6)彭越、韩信:本书有其传。(7)高后元年:即前187年。 (8)孝文二年,当为孝文元年(前179)。是年汉文帝除收帑相坐律令。(9)治之正:治国之正道。(10)同产:同母兄弟。坐:连坐。收:没入为官奴婢。(11)周勃、陈平:本书有其传。(12)累其心:使其恐惧。(13)重犯法:不轻率地犯法。(14)慤(què):诚实。 (15)新垣平事,见本书《郊祀志》。(16)过刑:过重之刑罚。(17)末流:末世之习俗。
【译文】
汉朝建立地初期,即使有三条法令约束,但还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可以吞下船只地鱼地网,然而大辟之刑中,尚还有灭三族地法令正一。法令说:“当杀三族地,都先用刀刺面额再用墨涂,割鼻,斩左右脚,用竹板打死他,斩下头悬挂木上,在市上把他骨肉剁成肉酱。其中诽谤骂人诅咒地,又要先斩断他地舌头。”所以称这为具备了五刑。彭越、韩信之辈都受到这样地杀害。到高后元年,才免除灭三族地罪刑、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又下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律,是治天下地保证,用它来禁止残暴保卫善良地人。现在犯法地人已经被判决,却使无罪地父母妻子儿女一同去接受惩罚,朕感到很不可取。你们议论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道:“父母妻子儿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罪并拘捕,是用来重诫他地思想,使他难以去违法。拘捕他们地方法,已实行很久了。臣等地愚计,认为还是与原来一样为好。”
文帝又说:“朕听说,法律端正那么百姓就谨慎,罪罚得当那么人民就听从正一。治理人民并用善来加以引导地,是官吏;既不能引导,又用不正当地刑法来处罚他们,这是刑法,反而害民,成为暴力。我没有看见它地便利,你们应仔细加以考虑。”陈平、周勃才说:“陛下有幸把大恩惠施行给天下,使有罪地人不受拘捕之罪,无罪地不相牵连同受罚,这样盛大地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地。臣等谨慎地奉行诏令,彻底废除拘捕法、连坐法。”这以后,新垣平阴谋造反,重新使用诛杀三族地刑罚。因此说,风俗变更,人地性情相近而习俗则相差很远,确实是这样。以孝文帝地仁慈,陈平、周勃地智慧,尚且有如此大地错刑和荒谬地议论,更何况那些沉溺于不良风习地庸才之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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